□ 蔣惠嶺(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副會長、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
長期以來,中國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結構嚴謹、邏輯清晰、情不外露、恪守程式、事實詳陳、論理簡約”的風格。近年來,隨著社會生活豐富多彩、社會文化多元并舉、人文精神逐漸深厚、域外法治傳播融合,我國裁判文書的傳統(tǒng)風格也在發(fā)生變化,并逐步培育和形成新時代的新風格。在這個過程中,“讀者導向”(audience-oriented style)將成為裁判文書新風格的重要指引。
“讀者導向”的基礎
發(fā)布裁判文書是司法工作程序中的一個關鍵環(huán)節(jié),它必將成為他人閱讀、使用的基礎文件。裁判文書的讀者也有各類群體,除以裁判文書為中心展開的當事人、司法工作程序的后續(xù)跟進者外,還有法律研習者,有時社會公眾、新聞媒體也會選擇感興趣的內容閱讀。
裁判文書是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書面記載,是直接連接法律與事實、現實與形式、法官與當事人、理論與實踐、司法與社會的橋梁與媒介。裁判文書中關于權利義務分配的具體內容固然重要,其展現形式和表達風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目的的實現和作用的發(fā)揮。因此,看起來裁判文書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裁判文書的結構、詳略、長短、修辭,實則背后發(fā)揮作用的“無形之手”是經常被人忽視的“讀者導向”。
裁判文書的不同讀者會有不同期待、不同關注,因此同一篇裁判文書的接受度也會因人而異。一方面,法官應當恪守中立地位,堅持獨立判斷,不畏勢、不媚俗;另一方面,法官同時要通過付出額外的努力讓裁判文書產生更好的效果,從而立得住、叫得響、有受眾、被認同。要實現這些效果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堅持“讀者導向”,要求法官預判讀者的期待,鋪平裁判文書發(fā)揮作用的道路,努力讓各類讀者最大程度地從裁判文書獲得所期待的東西。
裁判文書的讀者可以分為四類:一是當事人,二是工作程序主體,三是法學家,四是公眾(媒體)。筆者將從這四類讀者的閱讀導向和構建裁判文書新風格的具體要求展開分析。
當事人讀者導向
裁判文書的第一讀者是當事人,而當事人中最為關切的受眾是敗訴方。從心理學的一般理論來說,敗訴方通常會以批判的視角來觀察對自己不利的裁判文書,并會形成敏感、犀利甚至極端的心態(tài)。這也成了裁判文書面臨的最大“挑戰(zhàn)”。
在一些國家,法院允許法官將起草的判決書發(fā)給當事人的律師事先閱讀,稱為“草稿傳閱”或“擬議判決書傳閱”,其目的并非期待當事人同意或重開辯論,而是為了保證事實陳述的準確,以免事后當事人對裁判內容發(fā)生歧義。不過,我國并不鼓勵這種做法,因此法官最好親自或者請助理以敗訴方當事人的視角讀一遍自己起草的判決書,嘗試一下自己有沒有被裁判文書“激怒”,還是只能心服口服地接受。
在當事人讀者導向下,法官在把握裁判文書風格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雖為細枝末節(jié),但不可大而化之。司法實踐中常有這種情況,在法官眼里對案件結論幾乎沒有影響的內容,但在敗訴方當事人那里可能寄托了他的全部關注并竭盡全力去維護。敏感一些的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會觀察到這種情形,不宜輕易略去。
第二,強化正義引導,論證入情入理。當事人對裁判內容的期待(有時是隱而不宣的)是在“情理法”兼具的前提下受到觸動,雖心有不悅,但因無理辯駁只能選擇接受裁判。
第三,將裁判文書寫成敗訴方的“前車之鑒”。如果在判決書中不便多談以往的先例,則努力把裁判文書寫成讓當事人接受教訓的“前車之鑒”,促使敗訴方主動接受裁判文書所展現的告誡,從而達到法治宣傳教育的效果。
第四,高度重視程序細節(jié)。敗訴當事人也是“法庭里的消費者”。當實體權利受挫時,敗訴當事人“消費”滿意感的唯一來源便是程序正義。因此,法官要對裁判文書內容中特別是在庭審過程中的每一個程序問題高度重視,有適當的文字表述,甚至要管理好案件的“微程序”、法官的“微表情”。
工作讀者導向
一份裁判文書形成后,很可能在后續(xù)的二審、再審、執(zhí)行等司法程序中使用,或者可能成為檢察機關檢察監(jiān)督、啟動程序的出發(fā)點,成為其他國家機關協助執(zhí)行、調查取證的依據。因此,裁判文書會有一批“工作讀者”。裁判文書是工作推進過程中的一個臺階,是后續(xù)活動的基礎,所以需要準確、詳細、全面、開放,這也是工作讀者導向對裁判文書風格提出的主要要求。
第一,圍繞事實和法律主線組織語言。工作讀者對裁判文書的理解、使用、解讀、評價幾乎完全依靠其中的事實和法律內容。因此,裁判文書作為法律活動某一個環(huán)節(jié)形成的載體,應當成為法律問題的闡述者和事實問題的確定者。
第二,最大程度延續(xù)裁判文書的生命和功能。撰寫裁判文書時應當秉持合作、便利、開放的精神,多為下一個工作環(huán)節(jié)的主體考慮,延續(xù)裁判文書的生命和功能,如如何讓二審法官心悅誠服地維持原判、如何避免執(zhí)行人員受內容含混不清之累、如何順利通過檢察院的“監(jiān)督關”、如何讓協助執(zhí)行公務者愿意伸出援手等。這些期待固然依靠裁判文書的事實和法律過關,但更多情況下依靠文字表述的清晰、修辭和銜接,將裁判文書中的工作流程表述清楚,避免產生阻礙。
法學家讀者導向
無論是哪種法系國家,學者對于司法實踐、法律解釋的影響都非常重要。他們了解司法、研究司法、評論司法、指導司法、發(fā)展理論、創(chuàng)新理論,完成法學家的使命,而裁判文書正是法學家完成上述使命的基本素材。所以,構建裁判文書新風格也要考慮法學家讀者導向。
第一,與法學經典理論、傳統(tǒng)學說建立必要的鏈接。我國的法學研究具有突出的演繹性,基礎理論、基本規(guī)范居于關鍵地位。因此,裁判文書必須顧及基本理論的應用和展現,并為后續(xù)的理論發(fā)展提供接口。
第二,另眼看待具有理論創(chuàng)新意義的裁判文書。司法實踐是法學理論發(fā)展的生命力來源。當裁判文書中包含繼承、應用、否定、發(fā)展或其他對法學理論有影響的內容時,須作出充分、周延的解釋,同時保持開放、謙遜的態(tài)度,以便為法學家的進一步研究提供引領和導入。
公眾讀者導向
裁判文書宣告后,公眾讀者、新聞媒體的期待與上述三類讀者群體又有不同。雖然公眾對裁判文書的評論在多數情況下與社會通行價值相符,但由于公眾讀者更多地受到社會心理學中“群體心智統(tǒng)一律”的支配,受非理性主義哲學的影響,再加上各種媒體的感性渲染,更容易形成情緒化的輿論導向。在撰寫裁判文書環(huán)節(jié)應當保持相應的敏感度,及時調整、修飾裁判文書的風格,將公眾輿論引導到健康積極的軌道上。
第一,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導裁判文書撰寫。這一要求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社會基礎、法治基礎,是構建裁判文書新風格的指引。
第二,避免在主流價值、基本常識之外任意發(fā)揮。有的裁判文書忽視公眾讀者導向和社會感受,將一些個別的、低級的、非主流的“人之常情”寫入裁判文書,從而引起不良后果。
第三,為裁判文書說理找到“法律出口”。裁判文書必然以法律為裁判依據,情、理、價值等都只能作為法律推理的方法和論據。而且,公眾讀者中包含著取向各不相同的價值觀,只有法律規(guī)則才能成為較為可靠的“出口”。
第四,引入“輿論風控”理念。公眾讀者是裁判文書的重要讀者,也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但為防止“輿論審判”風險,各地法院也紛紛建立輿論風險防控機制,對于裁判文書新風格的形成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