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蔣安杰 日前,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主辦,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承辦的金融風險防控系列沙龍第二場在京舉行。來自學術界、實務界等多領域的一線業(yè)務專家、學者就“財務造假法律認定疑難問題”專題展開深入研討。
“財務造假認定疑難問題”單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程雷主持,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負責人、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吳溪、北京市公安局經濟偵查總隊負責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檢察部負責人、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程曉璐、主任王珺結合各自所處行業(yè)領域及實務經驗進行分享,為財務造假的法律認定、責任追究難題建言獻策。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資本市場牽一發(fā)而動全身,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是維護和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重要舉措。從落實高質效辦案層面,要加強專業(yè)化建設,著力打造專業(yè)化證券犯罪檢察隊伍,未來還要進一步研究財務造假的行為性質,在訴訟方面,要統一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調查的財務造假事實認定標準、明確行政調查證據轉化規(guī)則以及解決審計報告證據種類問題。他同時強調,要加強財務造假領域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構建立體的追責體系,包括細化證券監(jiān)管機構和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要求、研究反向移送存在的問題以及探討檢察機關在民事追責方面的作用。
吳溪表示,通過梳理收入確認會計錯報發(fā)現,收入確認類重大錯報虛構收入是資本市場行政監(jiān)管機構主要追責對象,跨期收入確認并不是主要追責對象。從民事法律責任追究的層面看,被民事追責的虛構收入平均金額更大,幅度適中,但在民事追責上存在瑕疵,且法院會在民事上認為虛構收入的民事責任在比例上高于跨期確認。從刑法謙抑性的角度出發(fā),在跨期確認收入上,只有在性質嚴重并造成重大損失時方可列為犯罪。
北京市公安局經濟偵查總隊負責人提出,財務造假在欺詐發(fā)行和違規(guī)披露方面存在三大問題:一是關于“多次”的理解,如何準確適用多次以及多次是否要求每次披露達到一定比例標準;二是多次追訴時效內的計算問題,是否可以將歷史行為進行連續(xù)計算;三是新三板公司終止掛牌是否等同于上市公司的終止上市交易以及新三板入罪標準是否與主板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就行刑反向移送問題,他認為司法機關可以與行政部門完善銜接機制或者建議投資人先向行政機關申請救濟再由司法機關介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檢察部負責人認為,應當從動機、行為違法性、現實危害性三個方面對刑事追責尺度進行把握,并就損失認定、會計準則認識差異、行業(yè)慣常操作、中介機構和承銷商不盡責行為以及行政犯與刑事司法實質解釋的矛盾等問題進行了探討。他表示,專業(yè)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等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基礎,但需要經過審查和質證程序。對于會計準則認識差異等問題,需要統一司法標準。
程曉璐表示,財務造假涉及違反會計準則,通過不實手段操縱財務報告以誤導利益相關者。在并購對賭背景下,財務造假可能引發(fā)合同詐騙指控,增加刑民界分的難度。要界定財務造假是否構成合同詐騙,需關注造假行為是否具有根本性欺詐性質以及行為人是否有詐騙主觀故意。需甄別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確定方式、財務數據是否對估值有決定性影響以及造假行為是否因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所致。同時,要考慮審計準則分歧、期后事項調整等技術性因素以及重視對司法會計鑒定報告的有效質證。
王珺提出,關于財務造假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目前缺乏統一規(guī)定。雖然證券虛假陳述在民事侵權規(guī)定中有部分條款可參照適用,但實務中法官可能因證據標準或道德法律問題而難以判斷。王珺建議對于這類案件,可以先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理,再認定民事因果關系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鑒定,以輔助法官判斷。
第二單元“財務造假法律責任認定疑難問題”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偉主持。北京金融法院負責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子學、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北京師范大學副教授商浩文分別作主題發(fā)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檢察部負責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營、鄭州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紅新、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春雨分別從各自專業(yè)領域就財務造假法律責任認定的實體與程序問題展開討論。
北京金融法院負責人結合《虛假陳述若干規(guī)定》,對財務造假民事責任認定的角度進行了分析。2022年司法解釋的出臺取消了虛假陳述認定的前置判斷程序,在完全依靠法院司法獨立審查的前提下,除卻根據現有證據作出判斷外,需要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必要的輔助。從交易因果關系認定的角度出發(fā),信賴推定原則是交易因果關系成立的基礎,當投資人起訴時所提交的證據滿足一定條件,即可推定交易因果關系的成立。對于虛假陳述案件中的勤勉盡責認定問題,實踐當中一直在力爭合理的界定董監(jiān)高的責任,根據董監(jiān)高的工作范圍和在工作當中起到的作用進行綜合判斷。在中介機構責任認定的問題中,中介機構沒有盡到勤勉義務時,實踐中可能判決中介機構對虛假陳述按比例承擔連帶責任。在合理界定中介機構民事責任邊界的同時,需要加大對真正參與、協助或默許的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與打擊力度。
張子學認為,在欺詐發(fā)行的案件中,上市公司發(fā)生“脫胎換骨、更名改姓”時,發(fā)行人承擔絕對責任并無法律依據,需要重新考慮;在大股東占用與違規(guī)擔保時,上市公司不應當成為處罰的目標;在并購子公司存在舞弊時,對并購子公司高管、中小股東“一網打盡”的處罰模式應當反對,除非上市公司跟并購子公司合謀。在責任追究上應當錨定“首惡”,對于參與舞弊的核心人物予以處罰。他呼吁借鑒美國經驗,進一步落實保護和舉報獎勵,以期更好打擊財務舞弊行為。
郭華認為,在立案標準方面,我們要科學制定立案標準,慎重考慮數額,民、行、刑的界限和打擊力度。在責任承擔的問題上,可以結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會計法等法律規(guī)定,根據行為的違法性質和程度以及在共犯中發(fā)揮的作用大小、參與度來確定承擔的責任。他提出,會計鑒定的問題并不是2005年規(guī)定造成的,規(guī)定只是一個改革性文件,為登記管理,有其他法律對鑒定作出規(guī)定。要解決這個問題,應當根據新時代的情況作出新的規(guī)定。
商浩文就財務造假里刑事責任主體認定問題發(fā)表看法。他認為,控股股東的認定問題可以通過其前置法進行解決,比如通過公司法的規(guī)定,結合股權份額、人力控制等進行綜合的判斷。在控股股東存在共犯情形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如果實控人只是配合,可以作為共犯處理,如果實控人發(fā)揮了支配地位,則可能負擔實控人獨立條款的刑事責任。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第七檢察部檢察官圍繞立體追責問題進行了交流。他表示,行政前置程序的取消使得民事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的壓力陡然上升。為了防止不同領域之間事實查明存在區(qū)別,應當在虛假陳述案件中做到刑事、行政、民事立體追責,做到法律統一適用,實現三類程序的有效融合。
王營、趙春雨、李紅新從刑事辯護角度出發(fā),以各自辦理的實務案例為內容進行了分享。王營認為,對于被動性財務造假的公司,應當予以甄別并從輕處理,不刻板適用退市標準。趙春雨認為,財務造假問題涉及刑事法、民商法、會計法等多領域專業(yè)知識,此類犯罪辯護需求增加、挑戰(zhàn)加大,辯護中心應當聚焦在證據問題、犯罪情節(jié)認定、自首認定等方面。李紅新認為,在打擊手段方面,行政、民事、刑事已經形成了完善的措施,但在犯罪行為的競合與并罰關系如何確認、相關情節(jié)認定標準應當如何把握、如何避免主觀臆斷等現實問題上,需要進一步的解釋與研究。
程雷總結時表示,本次會議立意深遠,參會嘉賓在法律學術、司法實務、會計學領域的多元背景也與會議所堅持的“參與領域多樣化、跨學科、跨部門、跨法律職業(yè)群體”的初衷相呼應,誠摯希望各位專家、學者能夠繼續(xù)支持論壇的發(fā)展。郭華表示,會議研究人員在專業(yè)領域與職業(yè)領域上的多元化有助于從多個角度了解問題、解決問題,通過實踐與理論兩個方面的努力來解決現存問題。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