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81民初459號 楊學龍: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靈馨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學龍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6)寧0181民初4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楊學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寧夏靈馨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物業(yè)費17351元;駁回原告寧夏靈馨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7元、公告費400元、保全費289元,共計976元,由被告楊學龍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我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靈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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