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81民初3138號 朱君杰:本院受理原告廣東志強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君杰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朱君杰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5475.04元;2.判令被告朱君杰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截至2024年9月9日的違約金為86402.93元;以95475.04元為基數(shù),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計算)詳見附表;3.判令將租賃車輛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被告上述訴訟請求的付款義務(wù)且原告對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4.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上共計:181877.97元。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審判人員告知書、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9時0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靈武市人民法院6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裁判。
靈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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