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2949號 李濤、李敏、劉俊琴、康偉、康麗娟、寧夏熱點煤業(yè)有限公司、寧夏嘉新東物流有限公司、康明、胥文歧:原告寧夏晉誠遠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濤、李敏、劉俊琴、康偉、康麗娟、第三人寧夏熱點煤業(yè)有限公司、寧夏嘉新東物流有限公司、康明、胥文歧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被告李濤、李敏分別在403萬元、100萬元范圍內(nèi)對寧夏嘉新東物流有限公司在(2017)寧0106民初2729號民事判決書項下未清償債務(包括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遲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費等,暫計至本次起訴之日共計3312514.37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2.請求判令被告康麗娟、康偉、劉俊琴分別在150萬元、300萬元、1050萬元范圍內(nèi),對寧夏熱點煤業(yè)有限公司在上述判決項下未清償債務(同上,暫計3312514.37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康偉、劉俊琴在500萬元范圍內(nèi)互負連帶責任;劉俊琴、康麗娟在1000萬元范圍內(nèi)互負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如有)、保全費(如有)由各被告共同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本院無法向你們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09時2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二樓四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答辯和舉證的,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本案將依法缺席審理。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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