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5785號 張清:本院受理的張杰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未還本金20000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東三樓三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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