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榮洪:原告張文俊與被告劉榮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張文俊提出訴訟請求:1.給付原告海鮮貨品欠款人民幣92626.00元,并從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報價利率(LPR)標準承擔資金占用費,計算至履行之日止;2.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6)蘇0623民初1735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開庭傳票及證據(jù)副本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6年5月29日9時在如東縣人民法院栟茶法庭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如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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