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萬富:本院受理原告胡瑩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571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因拖延給付貨款產(chǎn)生的利息(以15716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自2024年9月12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截止起訴之日暫為224.74元);合計:15940.73元。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因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且其他送達方式均未能送達成功,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6)遼0104民初507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逾期未答辯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6年5月28日9時00分在本院三樓310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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