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遼0211民初5520號
張云鵬:原告大連金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張云鵬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結(jié)?,F(xiàn)公告(2025)遼0211民初55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張云鵬向原告大連金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38.71元。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張云鵬向原告大連金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提前退車違約金31200元。三、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張云鵬向原告大連金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4500元。四、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張云鵬向原告大連金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代繳違章罰款1300元。五、駁回原告大連金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20元、由被告負擔767元。公告費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因原告減少訴訟請求,退還原告案件受理費114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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