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23民初2419號
李紹忠:本院受理黃常彪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孫佳煒、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李紹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上訴狀。上訴狀內容如下:1.依法撤銷廣東省陽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粵1823民初2419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改判上訴人無需在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19800元賠償責任;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期滿將移送至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廣東省清遠市陽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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