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森堡印刷設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慶市恩睿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東莞市森堡印刷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37349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東莞市森堡印刷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市恩睿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貨款42900元及違約金(以42900元為基數,自2025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東莞市森堡印刷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市恩睿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律師費4000元;三、駁回原告重慶市恩睿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經過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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