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9646號 白志國:本院受理原告楊努哈與被告白志國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25)寧0104民初3964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白志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楊努哈勞務費14800元;二、駁回原告楊努哈的其他訴訟請求。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708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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