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基根:本院受理原告李玲秀與被告曹基根、郝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803民初63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一、被告曹基根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李玲秀償還借款本金600000元與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計算:1.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間的利息為360.13元;2.自2023年10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李玲秀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72元,案件申請費3756元,合計14028元(原告李玲秀已預交14028元),由原告李玲秀負擔240元,被告曹基根負擔13788元,被告曹基根負擔部分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繳納的,由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原告李玲秀多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3788元,可向本院申請退還。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