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402民初2196號之一南陽蘄大媽商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賴思陽與被告南陽蘄大媽商貿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因通過電話、郵寄等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2025)粵1402民初21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南陽蘄大媽商貿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5000元給原告賴思陽;二、駁回原告賴思陽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該款原告愿由被告徑行給付。自公告之日起滿30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遇法定假日順延),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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