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龍:本院受理金留泉與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85民初133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曹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歸還原告金留泉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曹龍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償付原告金留泉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10000元為基數,自2026年3月3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付款義務,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公告費440元,合計490元,由被告曹龍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訴案件訴訟費用交納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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