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遼0211民初14653號
孫孟忱:本院受理的原告韓榮華與張麗華、孫孟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向你送達(2025)遼0211民初146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張麗華償還原告韓榮華借款本金56.1627萬元及資金占有使用費(自2024年11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6.1627萬元為基數以2024年11月執(zhí)行的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已償還13448.52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韓榮華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300元、公告費200元(第一次),公告費(第二次)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原告負擔2300元,其余均由被告張麗華負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紅旗法庭領取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