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兵0603強清1號
本院根據(jù)新疆芳草湖興芳資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有限公司的申請于2025年9月25日裁定受理瑪納斯縣新湖聚輝包裝有限公司強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9月29日指定新疆新藍天律師事務所為瑪納斯縣新湖聚輝包裝有限公司清算組?,敿{斯縣新湖聚輝包裝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通信地址:新疆昌吉市長寧南路7號新藍天律師樓;郵政編碼:831100;聯(lián)系電話:鐘文17799593121、馬騰18509946290、劉曉茁15213057046)。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shù)額、有無財產(chǎn)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chǎn)生的費用?,敿{斯縣新湖聚輝包裝有限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chǎn)持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chǎn)。
瑪納斯縣新湖聚輝包裝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其他經(jīng)營管理人員等)應積極配合清算組進行清算,并承擔下列義務:1.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清算義務人向清算組移交其持有的瑪納斯縣新湖聚輝包裝有限公司財產(chǎn)、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移交前請妥善保管;2.根據(jù)人民法院、清算組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組、債權人的詢問;3.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上述義務,導致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清算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院定于2026年1月13日(星期一)10時30分(北京時間)在五家渠市天山北路220號商貿(mào)大廈七樓會議室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如更改時間或者將委托其清算組另行通知已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及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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